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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控股股东增持不超过2%可事后申报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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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证券报 
   
    申屠青南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需要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将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同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提高信息披露为主线,加强增持行为的透明度。交易所近期将发布业务细则,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增持达到1%时,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并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并且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
露时,不能实施增持行为。同时将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增持过线,增持超过1%必须披露,12个月内不能超过2%。
   
    证监会8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共收到36份反馈意见。
   
    证监会:三大方面提高大股东增持透明度
   
    ◆ 增持达1%时,要履行披露义务
   
    ◆ 强化年报等敏感期的禁售制度
   
    ◆ 技术保障防范非公平交易

   
    经过了一周时间在业内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27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决定的最大调整就是对控股股东自由增持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此外,根据监管实践需要,决定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可见,新修订的第六十三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二是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分析人士指出,这次修订是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此外,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在新修订的决定实施后,交易所将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事后监管。具体包括:一是公司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者增持达到1%时,要履行信披义务,并且在首次披露义务同时,要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二是强化在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重大业绩预告,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不能在这些敏感期进行增持;三是技术保障,交易所将通过一定的技术保障,对增持过限的信披提供技术保障,来防范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进再卖出,或卖出再买进)。同时,在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交易所在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法则予以严格监管。
   
    另据记者了解,监管层也正积极完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证监会驳斥大小非不实报道取消红利税需等待
   
    针对取消红利税的呼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证监会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就红利税问题进行积极沟通,但红利税的最终取消仍有待“广泛达成共识”。
   
    针对有媒体“8月20日到22日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股票数量高达12998万股,交易额高达近12亿元”的报道,证监会也以权威统计数据对“大小非疯狂出逃”的说法给予驳斥。据统计,证监会关于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的消息发布之后的6个交易日内,两市股改公司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共出售0.768亿股,减持金额为5.226亿元,远低于某媒体统计的11.72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在某媒体统计的数据中,既包括股改限售股,也包括新老划断后的IPO限售股,还包括原本就在大宗系统交易的股份。“如果说大宗交易平台是车道,上面可以跑好多车,大小非只是其中之一,不能把车道上所有的车都认为是大小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提醒广大投资者防范网络非法证券咨询。该负责人表示,近期接有关方面反映,在一些互联网站贴吧、股吧、财经吧中,发现了一些非法证券咨询活动,这类活动有五个特点:一是以网络为媒介,隐蔽性较强;二是均号称所属机构很有实力,操作经验丰富;三是宣称机构或股票操作者人脉丰厚,能够得到可靠的内幕消息;四是保证投资者可在短期内一定赚钱,比如保证3—5天后可赚8%—10%;五是宣称赚钱之前不收分文,赚钱之后按净利与投资者分成。
   
    这位负责人表示,内幕交易属非法行为,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以掌握内幕信息为名开展咨询活动,也属于非法行为,投资者一定不要参与,希望投资者对这类非法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证监会对这类非法咨询活动历来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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