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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新人换旧人”
(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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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 上海11月29日电(记者高路)在各地求职热度升温之际,部分用人单位出现招用新员工取代试用期员工的侵权新动向。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警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期限不断以“新人换旧人”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民吴某到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公司方面表示“试用3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当吴某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以为马上可以转正时,却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找到了更合适的人”。在吴某被“新人”取代后,这家公司仍然在发布招聘驾驶员的信息。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并通过看似正常的“常年招聘”,将一批又一批劳动者“试用到底”,个别劳动者的“试用期”甚至成了“白干期”。
   
    有关专家提醒,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须注意三个维权要点:一是用人单位要“试用”,就必须签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报酬和社保费。二是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即获“转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具体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这个标准在一些地方细则中略有调整,但基本上一致。三是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必须给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无理开除,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时无法举证,就不能解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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