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
| (200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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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近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该守则已经全体市人大代表签名,以公约的形式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并于昨日向社会公开。
该守则规定,代表可以采取接访、走访、电子信箱、电话等各种有效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其它利益。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同时要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守则指出,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研究、询问等代表活动。对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如何着装,守则给予明确要求,规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可着统一配发的制服;少数民族代表可着民族服装;宗教界代表可着宗教服装。
据了解,目前国内尚无一部成型的人大代表守则,只有山西省大同市起草了人大代表守则草案。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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