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河治污11年未尽人意 |
| (2006-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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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号召说“我们一定要治理好淮河!”,但是“十五”已经落幕,淮河流域11年水污染治理未能画上圆满句号。
在中国现行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分割管理的体制之下,环保和水利两大部门若不携手合作,治理水污染会难上加难。
11年治淮不圆满
始于1994年的新一轮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是以“水体还清”为基点的。
2003年国务院批复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1-2005),该计划加入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要求的内容,设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将COD(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入河总量分别控制在46.6万吨/年和9.1万吨/年,淮河具有使用功能的主要支流水质要求达到Ⅳ类,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要求达到III类,进入输水线路的主要河流水质要求达到III类水标准。目前来看,这个规划目标显然是落空了。
2004年10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分别与沿淮四省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期限是2005-2010年,自2006年起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度《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由此看来“十一五”期间的目标还是要完成《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2005年4月1日,新华社报道了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完成的一项工作———提出了中国“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议将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的入河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8.2万吨/年和2.66万吨/年。此后,国家环保总局对整件事情提出质疑时摆出了水利部之前提交的另一套数据,COD和氨氮分别是40.0万吨/年和3.28万吨/年。
对此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解释说,一套是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另一套是审定的流域纳污能力,“限排意见”之所以低于“纳污能力”,主要是考虑到今后的一些发展,不能把环境容量用满,这个总量控制目标若能实现,淮河水肯定能变清,只是水利部门不好说这个目标何时能实现。
不可信的数据
2005年4月28日,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程绪水向记者回忆道:“当时要做整个流域的规划,我们只有169个城镇的入河排污量,所以就把150万吨作为整个流域的排污量提供给了国家环保局,1998年之后我们就有了完整的资料。2000年COD入河排放量,我们实测的结果若按169个城镇计算是84.03万吨,按188个城镇计算是94.71万吨。”
当年媒体对淮河变清是怎样报道的呢?《中国环境报》2000年12月23日第二版的一篇报道说,“按照规划,2000年底淮河水体要实现变清……目前淮河水质明显改善,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另据《人民日报》2001年2月1日题为《淮河治污启示录》的报道,“辩证看待淮河变清”的小标题之下称“经过沿淮四省的艰苦努力,淮河变清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记者后来了解到,掌握2000年实测数据的水利部门并不这么认为,水利部甚至拒签了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给国务院的那份报告。程副局长说:“我们流域机构认为四个省报的量是太低了,不符合实际情况,当时淮河水也没有变清,这个总量怎么会削减到那么低,这是非常不可信的数据。”
据2000年和2003年的数据相比较,COD年入河总量的数据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两个数据分别是81.2万吨和71.2万吨,表明流域污染物入河总量有所“削减”,而水利部提供的两个数据分别是94.7万吨和123.2万吨,表明流域污染物入河排放总量有所“反弹”。
治淮要环境水利紧携手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何少苓说,2004年“我们环资委去做执法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数据的问题,笼统地讲,你没法说是水利部对还是国家环保总局对,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我认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污控司理应来张罗这件事,可是一直到现在都没见到行动,其实两个部门应该摒弃前嫌,为了国家的利益坐下来好好地寻找一下原因,因为水利部公布的数据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在总量上差别很大,那么这个照道理有一个监测方法的问题,还有监测网的控制是不是控制得很清楚,资料的来源在哪里,这些都要非常清晰才对”。
程副局长则说,“重复计算绝对是不可能有的,监测入河排污量是水利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放量的监测,至于环保部门以何种方式测得“入河量”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入河排污量的监测需要水质水量同
步监测,而且都还要取得监测资质,水利部门在整个淮河流域有966个入河排污口监测点,是以城镇为单元进行监测的,这项监测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展了,每个城镇有多少入河排污口都进行过调查,每年每个入河排污口都要一一监测。”
“我们的数据都是实测的,”程副局长说,“工业企业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在监测,水利部门是不能够去监测的,但是如果企业排污口是直接入河的,水利部门就可以去测,每年我们测下来之后就发现,直接入河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口有将近一半都是超标排放。”
程副局长说:“过去我们两家的数据在一起也沟通过,水质指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关键是环保部门后来也搞了一个‘入河量’,也对入河口进行监测了,监测‘入河量’必须要水质水量同步监测,而且水质水量监测都要持证上岗的,否则获取的数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觉得只要两家坐在一起沟通一下,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来 源: 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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